叶政办发〔2017〕11号
关于取消叶城县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涉及县级部门6个共计11项。对照叶城县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县公安局1项(公章刻制审批,《决定》第9条)、县水利局1项(在提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第15项)。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叶城县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 录(共2项)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
叶城县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公章刻制审批 |
叶城县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2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叶城县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