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及配套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1号)及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128号)精神,做好我县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叶城县昆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停后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叶城县昆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在叶城县注册成立,是叶城县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厂部位于叶城县柯克亚重工业园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人代表林城兴。2014年10月,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铸件生产线,建设生产车间、库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购置安装各类生产设备等配套措施,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公司2015年总资产8582万元,年产值2028万元。我县根据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已于8月31日对该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部拆除,目前已停产。
二、劳动用工情况
经调查,叶城县昆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有职工190人,按农民工输入渠道合理分流。该公司和165名职工(包括四川54人、湖北16人、贵州3人、陕西1人、安徽1人,90名乌夏巴什农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为2016年2月,另有25名职工(9名内地员工,16名当地农民)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召开员工动员大会征求本人意见后,该厂165名员工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解除合同后,来自内地民工84人返回内地自谋职业或自愿在本县其他企业或工地务工;乌夏巴什镇本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农民工106人,因原来就采取半工半农生产方式,获得补偿金后返回家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目前内地籍员工已全部获得经济补偿金返乡,本地籍农民工大部分已转移输出从事拾棉花季节性务工。
三、安置方案
针对该昆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员安置工作,我局先后多次到企业开展再就业宣传指导推介工作,根据就业政策和工人意愿,提出以下安置方案:
1、按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2、 内地民工84人返回内地自谋职业或自愿在本县其他企业或工地务工,不在安置,人社局将督促企业跟进掌握再就业情况。
3、乌夏巴什镇本地农民工106人推荐适合的岗位在本地就业,人社局及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根据工人意愿计划安置到工业园区其他企业推荐就业,或返乡继续从事农牧业生产;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适时安排集中培训并推荐就业。
叶城县昆鑫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