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农机购置补贴 > 工作制度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 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字体[ ] 【发布日期:2016-04-29】【来源: 农机局】 【浏览次数: 次】【我要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支农惠农政策正确实施,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是指由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进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农机经营企业。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行销售或其设立的直销企业,视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鼓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直销。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农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层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划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和授权经销点。

    第七条 总经销商和区域经销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营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用地等;

    (四) 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经销及维修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业机械经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级《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六) 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及投诉处理等能力;至少配备2辆以上三包服务车;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八条 授权经销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营业、仓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用地等;

    (四) 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经销及维修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五)依据《自治区农机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农机经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二级《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六) 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及投诉处理等能力,至少配备1辆三包服务车;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备案程序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由列入本年度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推荐。

    鼓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直销网络。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作为本企业的总经销商。

    第十条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于当年的二月底前,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报备其推荐的本年度补贴产品经销网络资料。

    第十一条 新进入新疆区域销售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自主推荐报备以下资料:

    (一)总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及授权经销点推荐表;

    (二)生产企业与各层级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补贴产品经销及售后服务授权委托合作协议书;

    (三)设立的三包服务网络和投诉处理网络。

    上述资料须报备纸质材料原件,同时报送经销商推荐表、三包服务网络及农机投诉处理网络电子版。

    第十二条 上年度已经备案进入自治区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生产企业,只需报备当年度变更或调整部分的资料。没有变更或调整的,继续执行原补贴产品经销网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经销企业取得《农机经销服务技术合格证》等级情况和补贴产品经销商层级条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生产企业重新推荐报备。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备案后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在新疆农机网上统一对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三包服务网络和农机投诉受理网络。

    第十五条 在当年度因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依法取缔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向社会通告,并通知生产企业就该销售区域重新申报经销商。

    非因上述事由,当年度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网络不作调整或变更。

    第十六条 取得《农机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但未进入备案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农机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补贴产品,可以零售农机产品。

    第十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在其推荐备案的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内自行确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单位,于当年度二月底前向实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的农机管理部门报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单位授权委托书,本辖区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由被授权单位负责。

    鼓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四章  经营行为要求

    第十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按照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确定的销售区域和产品从事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

    农民有权在自治区补贴产品经销网络内自主选择供货企业,跨区域购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及时协商,做好供货、补贴档案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销售产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和价格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农机产品销售台帐记录制度,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在销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时,应当与购机者签订书面的农业机械购销合同,明确购机型号、价格、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交付产品时,应当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和产品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等随附文件。同时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等。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提供有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在销售区域内设置三包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加强售后技术培训和服务。三包服务人员数量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相适应的三包服务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机产品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主动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咨询、查询和投诉,避免引起群体性农机产品投诉案件。

    第二十五条 在销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时,应当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同步录入上传补贴产品销售信息,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和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农机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机部门依法查处,提出警告或责令整改,上报地区农机管理部门,由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一)销售产品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和价格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产品销售台帐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的;

    (三)不按要求与购机者签订书面的农业机械购销合同的;

    (四)不及时开具发票的;

    (五)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引起农民投诉的;

    (六)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购销合同引起农民投诉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提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不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确定的区域和产品进行补贴产品销售的;

    (三)因企业之间的合作或经济纠纷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一案一卷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暂停1年至3年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拒不执行地、县农机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引起4人以下群体性投诉的;

    (三)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涉及购机户4人以下的;

    (四)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承诺代办补贴手续,涉及购机户4人以下的;

    (五)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涉及购机户4人以下的;

    (六)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的,涉及购机户4人以下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一案一卷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永久取缔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拒不执行地、县农机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

    (二)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引起5人以上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承诺代办补贴手续,涉及购机户5人以上的;

    (五)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涉及购机户5人以上的;

    (六)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的,涉及购机户5人以上的;

    (七)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

    (八)向购机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贴牌销售的;

    (九)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

    (十) 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十一)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在作出暂停或永久取缔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处理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在作出暂停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生产企业变更该区域经销商,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在作出永久取缔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被取缔经销商、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变更该区域补贴产品经销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在依法取缔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后,应当向涉及的农机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备违法违规企业案件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受理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1月制定施行的《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16日制定施行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