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农机购置补贴 > 工作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日期:2016-04-29】【来源: 农机局】 【浏览次数: 次】【我要打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农业部要求,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数据应用等,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软件系统是指为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与分析、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通过系统实现补贴政策网络化操作、公开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用补贴软件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补贴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类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落实岗位责任,主动参加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本级农机管理部门授权管理补贴软件系统,同时报备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企业,生产企业负责录入产品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确保产品具有全国唯一出厂编号,确保录入的产品信息与铭牌信息一致,确保下发给经销商的产品信息与出厂发货信息一致。

    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全区使用补贴软件系统的业务指导;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

    (二)制修订自治区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统一发布信息。

    (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软件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按规定格式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根据补贴软件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市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州市范围内补贴软件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本地州市补贴软件系统实施兑付进度和补贴信息监管,定期抽查审核补贴信息,督促所辖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及时上传补贴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及时向省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县级管理员、操作员职责

    (一)审核并及时录入农户补贴信息。

    (二)核实农户购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加强补贴软件系统监管与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四)积极与财政管理员协作,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确保兑付进度。

    (五)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条  已经授权并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局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进行改动,应从技术角度征求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意见,并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本省年度实施方案一致。

    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由省级管理员收集,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局负责提出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需要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等工作,并支付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局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升级要求、经费预算、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员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按规定向补贴软件系统导入、变更数据和信息;市级管理员督促用户按流程操作,确保电子流程和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基本同步;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列入绩效管理进行重点考核,各地州实施和结算进度以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省级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并应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能对外提供。市县级管理员对外提供补贴信息档案须经上级管理员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补贴软件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系统信息查询和重要操作均实行日志化管理,日志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至少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查收系统通知公告,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遇有系统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级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让未经授权的人员登陆查看补贴软件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员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省、市和县级管理员在补贴实施启动后,应定期(至少每3月一次)组织数据信息自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补贴档次、补贴额的确定和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协议编号、身份证号等录入错误、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异常变动等问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补贴实施中的问题;自查结果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通报;市级管理员要督促整改错误信息,发现的问题应作为下次自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管理员应按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产销企业进行暂停、取消用户资格和权限操作,并及时将处理执行情况公开。市、县级管理员应及时将产销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上报省级管理员;经批准,省级管理员通过补贴软件系统以通知公告形式发布有关问题和整改要求;产销企业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应至少每两天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户应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发生问题的,追究岗位人员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对所确定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