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发〔2016〕67号
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媒体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报告工作在主动性、敏感性、时效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着力提升信息报告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民政局负责报告,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安监局负责报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卫生局负责报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公安局负责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场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务必于15分钟内向县应急办电话报告(县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7282211、13565661222),3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同时,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日常工作信息包括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情况;应急管理做法和经验;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