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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发〔2017〕35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叶城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叶城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

    叶城县人民政府对本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应急处置。

    2、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3、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6号)、《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自治区转贷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自治区转贷的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叶城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叶城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司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政府性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6、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7、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8、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9、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此外,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二)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地区政府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地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抄送地区财政局。

    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三)分类处置

    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人民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人民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地区统一收回。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县人民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5、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四)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地区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地区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地区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地区实行不救助原则。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级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行署和地区财政部门报备。

    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报请上级部门指导和支持化解债务风险。

    2)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报请上级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督促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3)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地区财政部门报告。

    2)县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报请地区财政向自治区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3)县级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地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二)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地区代偿部分债务。行署对各县市举借的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的原则,但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县市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行署申请临时代偿部分债务。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地区财政收回相关资金。同时地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行署通报代偿部分债务县市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行署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县级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三)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后,县级政府和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四)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五、后期处置

    (一)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应于1个月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和《喀什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喀署办发[2016]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⑥未制定、报送备案本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⑦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3、责任追究程序

    1)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当县级政府被实施财政重整时,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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