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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发〔2017〕34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叶城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叶城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 82号)、《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7号)、《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8号)、《自治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新财预[2016]1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 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6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70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办法》(新财预[2015]78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

    1、一般债务。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所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笫一责任人。

    财政发改、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县委、政府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债务管理信誉保证,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新增债券资金分配、置换债券资金拨付、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等日常管理,并负责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财政绩效目标考棱。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将是否超出地方财力和债务风险可承受范围作为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的主要考虑因素,从严审核高风险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或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进行审查。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债务预算建议计划,依法依规使用债券资金,做好债券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 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债务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由地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地区限额内,根据各县市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经行署同意后,报地区人大工委批准。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券的,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债务。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九条 使用新增债券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县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到位的债券资金必须在年度内执行完毕,项目执行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凭证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将下年度拟举债项目的建设内容、立项批支、资金需求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为争取下年度新增债券额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上报的拟举债项目资金需求,在经批准的债务限额内制订本县申请自治区代发债券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和人大审议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发行新增债券后,由地区财政部门将新增债券资金转贷有关县市。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额度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批准。

    第十二条 对已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截至20141231日存量政府债务,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代发地方政府置换债券予以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债务结构。务必细致核对申请置换债券偿还的对应存量债务项目,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一般置换债券只能置换存量一般债务,专项置换债券只能置换存量专项债务。

    置换债券分为公开发行置换债券和定向置换债券:定向置换债券主要置换银行债务,自治区通过存量债务对应的债权银行定向发行置换债券后,不下达置换债券资金,所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定向债券下达文件,财政、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四方债务解除协议;公开发行置换债券主要置换应付工程款等除银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自治区发行置换债券后,下达置换债券资金,需及时直接偿还债权人,并财政,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四方债务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20151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四条 除按《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外,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者承诺的行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对于依法需要政府或其部门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单位(举债单位)向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担保单位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将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债券资金安排的支出,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使用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新增债券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债务预算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债务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2016年起,存量政府债务由财政统一还款。单位有相应偿债资金收入的,需缴入财政,由财政向债权人还款;置换债券资金偿还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债权人,并签订四方债权解除协议。偿还存量债务资金必须直接向债权人还款,不得拨付到单位或其他专户(外债除外)。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

    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偿债资金,按照偿还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归还。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偿还,必要时可通过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资预算资金偿还。专项债务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举债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敦促偿债主体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并相应追究原偿债主体责任,扣减有关经费;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追收财政代还款项。对于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偿还,也不得纳入政府债券置换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存量债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地区实行不救助原则.如县级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政府债券的本息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地区财政部门从该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款中扣款。

    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

第五章政府债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县市的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风险预警结果作为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债券的主要依据。当县市被列入债务高风险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债券。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将上级财政部门通报的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向县委、政府汇报。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债券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管理、从严控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向地区报告,地区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政府性债务余额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在政府债务余额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单位报各情况及时更新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日内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要公开债务的“借,用、还”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县财政部门对公开的债务信息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具体内容:1、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包括:年初债务余额、当年举借额、当年偿还额、年末债务余额等;2、新增债务项目举借方式、期限、融资成本、资金投向、还款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及项目推进情况等3、政府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新增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情况;4、年度债务报告;5、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强化宣传教育,防止急于求成,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县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财政绩数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备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改变债务预算支出用途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操作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债务资金收支自有资金偿还存量专项债务:支出记23104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科目下与存量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基金科目。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性债券余额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录入时注意以下事项:

    新增,置换债券分3571 0年分别选择生成,债券“本级支出”信息在债券资金使用后必须据实录入,债券按期还本付息后应及时录入“实际还本”“实际付息”信息。

    使用置换债券偿还清理锁定的存量债务时,“实际还本”中偿还资金来源要选择“举借新债”---置换一般债券或置换专项债券,置换债券名称要选择对应的债券批次。

    使用新增债券时,要及时新增录入新增债券建设项目信息,根据拨付进度,及时录入“本级支出”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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