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路零公里  昆仑第一城      叶城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叶政办发〔2017〕46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县直单位:

    《叶城县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七年二十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国有资产的报废核销,原则上要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

    因项目建设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管县领导签字)

    (二)资产监管系统中需处置房屋的卡片(加盖公章),未纳入资产监管系统的需提供房屋的原始凭证

    (三)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城建部门或有资质鉴定机构的危房确认书或县城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使用年限表

    第十六条 车辆调剂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县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的公务用车,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接受捐赠的车辆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管县领导签字)

    (二)资产监管系统中需处置车辆的卡片(加盖公章),未纳入资产监管系统的需提供车辆的原始凭证

    )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涉及车辆拍卖及变价处理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

    )涉及车辆报废的,报废年限或里程达到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报废单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地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管县领导签字)

    (二)资产监管系统中需处置家具(及其他资产)的卡片(加盖公章),未纳入资产监管系统的需提供家具(及其他资产)的原始凭证

    )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涉及报的,达到使用年限的,另须提供说明材料

    涉及锅炉报废的,需要锅检所出具检测报告,属于常压锅炉的,需要单位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公检法等部门对于涉密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应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各部门请参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的标准处置资产和上缴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叶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办法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使用年限表

          2.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主题分类目录

最后一公里微信公众平台

天路零公里微信公众平台

新疆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平台

开办:叶城县人民政府 主办: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叶城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叶城县文化西路21号 Copyright 2012 

电话:0998-7287122 Email:xjycgov@126.com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新ICP备07002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