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发〔2017〕45号
关于成立叶城县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如期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叶城县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指导、督促落实、上级报告等事项。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崔文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李 萍(县财政局局长)
申 军(县地税局局长)
姜新生(县环保局局长)
缑建强(县发改委主任)
孙芳丽(县法制办干部)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协调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协作机制。每月组织县环保、地税、发改、法制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落实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共同研究推进落实工作任务。遇有重要工作安排,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后形成叶城县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会议情况报告,呈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阅知。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按时交接档案资料。县地税局与环保局对接,根据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情况,接收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数据信息,制定档案资料交接方案,确定交接资料范围和类型,列明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9月28日前(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于2018年3月底前交接)。
(二)做好纳税人识别工作。地区地税局对环保局交接的排污费缴费人基本信息和征收数据信息清分到县级地税局征收单位;由县地税局与缴费人取得联系,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和初步识别,更新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建立纳税人名册和税源数据库;对环保部门排污收费之外的新增环保税纳税人,由地税部门与环保部门对接,提请环保部门纳入监测管理。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0日前
(三)做好征管信息系统准备。按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由地税、环保部门共同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本地参数配置和系统测试工作;完成环保税纳税人相关数据清洗,并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完成网报系统等本地特色(个性化)软件测试工作;完成信息共享平台安装和数据交换、比对、复核、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和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责任部门: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按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进度完成
(四)做好分级分类培训辅导。完成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分类辅导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辅导。重点加强环保税网报系统以及纳税申报表辅导,并有计划提前组织纳税人试填申报表,确保所有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要求,及时准确填报。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地税局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2017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
(五)统筹安排税法宣传,重视做好舆情管理。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安排,统一宣传口径,丰富宣传形式,做好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县财政局制定环保税舆情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责任部门:地税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法制办
完成时限:宣传工作持续进行,舆情管理办法(应急预案)于2017年11月20日前制定完成。
(六)跟踪分析政策实施动态。建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动态,做好首期纳税申报的跟踪分析。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月
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密切配合,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