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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近日,《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为何要出台该《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有哪些?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12月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四种创新创业形式

    据悉,《实施意见》中明确实施对象为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选择人才相对密集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目的是发挥其人才和技术优势,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也避免一哄而上,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创新”是《实施意见》明确的创新创业活动的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实施意见》规定了四种创新创业形式,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据介绍,在政策要求上,对于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创新创业享受多项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可享受多项政策。

    据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等待遇,享受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各项权利。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单位,可按照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企业、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保留3年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政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聘用;提出辞职创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终止人事关系。

    对于离岗期满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实施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对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分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创新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从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确定;二是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来优秀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工作突出、愿意留下长期工作的,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根据《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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